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大通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因环境污染而使苗圃遭殃的农民获得赔偿5万元。
2004年5月,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扁大公路工程项目部在毗邻原告所经营苗圃的地方临时征用土地21亩,用作粉碎石块、拌和石料及熔化沥青等的料厂。料厂的设立使原本通往原告李某某苗圃的两条水渠被毁,无法灌溉,加之料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散落到原告苗圃的云杉苗上,污染和断水使原告经营的27亩云杉苗生长不良,甚至部分死亡。因此,原告向大通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余万元。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辩论非常激烈,因双方意见分歧很大而暂时休庭。考虑到此案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处理不慎有可能激化矛盾,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庭审后承办法官顶着高原凛冽的寒风,邀请村干部等到田间地头共同参与调解,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讲解法律知识,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说,终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被告自愿赔偿原告5万元经济损失。(作者 文玲 邓青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