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近年来,大通法院高度重视庭审调解工作,在具体是审判工作中以“案结事了”为目标,始终坚持多调少判的原则,化解了来自基层的各类矛盾,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良好的司法保障。近日,该院又成功运用调解手段,调处了首例环境污染案。
2004年5月,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扁大公路工程项目部临时征用原告大通县宝库乡油房卡村村民李占明土地21亩作为临时材料加工厂。由于被告在熔炼沥青、粉碎石块等材料时,形成的化工、粉尘等污染物污染了原告用于浇灌苗圃苗木的水源和苗圃附近的环境,导致原告27亩云杉苗木生长不良,甚至使部门苗木枯死。故此,原告李占明一纸将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扁大公路工程项目部诉上大通县人民法院。大通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受理此案后,主审法官深入调查,在弄清案情事实的基础上,针对该案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依然启用调解手段,对该案进行了多次调解。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法官们苦口婆心、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使原被告双双达成一致,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扁大公路项目部自愿赔偿原告李占明环境污染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作者:李卫 瓦世英)